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1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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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1456號債權人乙○○
之2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甲○○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乙○○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惟查票號CHN0000000之本票未屆到期日,聲請人請求就票款與利息,核發支付命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簡茂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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