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智字第14號原告O2Micro
(即英屬蓋曼群島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陳君慈 律師 李世馨 律師被告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柳瑜珊 律師複代理人 黃世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舉發案名稱「高效率可適型直流/交流轉換器」,被舉發案號數:000000000號之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此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專利法第90條第1項、第10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侵害其所有發明第152318號專利權為由,對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故原告確實享有上開專利權且該權利未經主管機關撤銷即為本案裁判之基礎。惟原告所有前揭專利經舉發人即訴外人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舉發後,雖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舉發不成立,然訴外人不服已向經濟部提起訴願,該訴願案因案情複雜,仍在審理中,尚未作成訴願決定等情,有被告提出之訴願理由書影本
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年1月9日(95)智專三(二)04024字第09520020
370號函附卷可憑。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既以系爭專利權是否存在為據,本院因認在如主文所示之舉發案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書記官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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