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自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自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自字第8號自訴人 黃金龍 被告 郭淑媚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20條第2項第1款、第4項、第343條準用第303條第1款均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43條準用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黃金龍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又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8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欠缺,嗣該裁定書正本於100年3月25日送達於自訴人黃金龍,有卷附本院100年度審自字第8號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足憑,是該送達已生效力,惟自訴人逾期迄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是其提起本件自訴顯不合法,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曉微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上訴。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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