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陳民聲 附民被告 陳家聲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易字第150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0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