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原告戊○○
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 律師被告丁○○男19
身分證統住彰化縣居彰化縣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住彰化
居彰化縣甲○○住彰化縣
居彰化縣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易字第15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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