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802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00000000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其訴訟標的金額與主文中之請求金額不符,請具狀釋明其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以利本院作業。
二、依台端所提出之證物所示,其送貨單據上之出貨者為泰森木器,並非債權人乙○○,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甲00000000之請求依據為何,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債務人宏展傢俱行最新之商業登記資料(正本)乙份,及其負責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