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簡字第153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蔡家瑜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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