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小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九二號
  原   告 甲○○○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源
  訴訟代理人  游曜州
  被   告 唯農醫院即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捌拾壹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壹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