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六六號
原 告 丙○○○信用卡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貳仟玖佰零壹元自
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及按
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捌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