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57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淑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金鐘 因103年度重訴字第35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372,9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6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