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401號異議人 陳台英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401號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雖於同法第484條至486條定有得提出異議之規定,惟該異議仍須符合上開條文規定之要件,否則法院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就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401號裁定提出異議,惟本院前開裁定係關於民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裁定,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裁定,且係由合議庭所作成之裁定,亦與同法第485條之規定不符,另該裁定係以抗告無理由所為之裁定,非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核與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規定有間。是以,異議人就前開裁定提出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李昆霖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