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2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2199號抗告人即被告 高德興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趙乃怡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延長羈押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219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雖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之裁定,於同法第404條但書設有得抗告之規定,仍受有同法第405條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175號裁定採同一意旨)。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高德興所涉竊盜罪嫌,核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揆諸上開說明,本院於105年1月28日所為延長羈押之裁定,自屬不得抗告之裁定,因認被告提起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不得抗告乃法律之明文規定,縱原裁定正本誤載為「得抗告」,要不能影響法律之明文規定,併此指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陳如玲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胡明怡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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