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6309號債權人 戴俊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童銀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表明具體明確之請求原因及事實。
二、本件利息起算日應自支票之退票日起算,非發票日,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6309號債權人 戴俊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童銀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表明具體明確之請求原因及事實。
二、本件利息起算日應自支票之退票日起算,非發票日,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