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1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漢熹選任辯護人陳志峯律師被告陳宏嘉選任辯護人 黃佩琦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孟彥 律師選任辯護人陳志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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