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73號原告 李元桂
李 廖春霞 廖詩芸 廖瑞全 廖瑞晴 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勝桓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410之1號被告 洪惠敏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弄○○
號訴訟代理人 吳金堂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弄○○
號被告 劉明橋 住桃園縣中壢市月眉里2鄰月眉20號訴訟代理人 劉明凱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巷○○弄○號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惠敏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