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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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32號原告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見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源林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