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404號聲請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東翔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相對人於簽發系爭本票時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相對人簽發系爭本票時,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