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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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187號聲請人 周崇安 相對人 余雅琳 相對人 周維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雅琳、周維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余雅琳之正確姓名(發票人為 佘雅琳 ),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周維君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