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73號抗告人 林黃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致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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