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13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己○○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戊○○
丙○○上當事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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