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37號
上訴人開富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梅琳 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8,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林士傑
法官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