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4714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債務人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之規定,應先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始得對保證人求償。請釋明本件已符合上開規定,併提出相關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邱肇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