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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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說明每月支出油錢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之計算方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⒉提出債務人之前配偶 呂麗真 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最近1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到院。
⒊債務人自陳目前開計程車收入每月5萬元,扣除個人最低生活
支出1萬4,558元、油錢1萬2,000元、計程車租金2萬800元後,僅餘2,642元,如何負擔債務人之子 張城豪 每月1萬4,
558元之生活費及教育費?請據實說明債務人每月確實支出之金額,不得以最低生活費用概括陳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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