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2號債務人 鄧若月 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度消債更字第
18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平均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亦有債務人薪資證明及在職證明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9至140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1萬4,000元,分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134萬4,000元,清償成數為61.36%。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114萬9,767元,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26萬4,380元後,為88萬5,387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34萬4,000元。參諸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其所陳報每月必要支出數額
為1萬954元,已低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臺北市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614元,是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㈢債務人前於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之97年平均每月薪
資5萬3,000元,為加計年終等收入後之平均所得,而依債務人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內頁明細所示,97年1月至4月債務人之每月實領薪資應僅為4萬2,766元,合先敘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收入固減少為每月2萬5,000元,惟債務人是否能覓得與原職收入相當之工作,非全然得由債務人決定,仍須視景氣、環境及企業需求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公允與否之客觀依據。且債務人每月薪資所得雖降低,然其每月生活費用已低於99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並將其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已盡力撙節每月支出,對債權人已屬有利。另又為求增加清償成數,債務人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足徵債務人已盡清償能事而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4,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219萬477元││4.清償總金額:134萬4,000元││5.總清償比例:61.36﹪│││├─────────────────────────────────┤│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35994│869│├──┼───────────┼─────┼────────────┤│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43821│919│├──┼───────────┼─────┼────────────┤│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311052│1988│├──┼───────────┼─────┼────────────┤│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78760│503│├──┼───────────┼─────┼────────────┤│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569687│3641│├──┼───────────┼─────┼────────────┤│6│安泰商業銀行│445090│2845│├──┼───────────┼─────┼────────────┤│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06073│3235│├──┼───────────┼─────┼────────────┤││合計│0000000│14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