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緝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正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正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正謀(下稱被告)所犯本院105年度訴緝字第36號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宣判,而該判決書正本已於同年月24日寄送至被告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街○○巷○號之住所,而由其同居人 葉湘茹 合法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頁)。
嗣被告於同年11月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上訴狀1紙附卷可參,然被告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嗣被告迄至本件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105年11月26日(即自105年10月24日翌日起算10日後加計20日,再加計在途期間3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此亦有本院上訴抗告查詢清單1紙在卷可查。依據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