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08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葉張金連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鎮○○段○○○○○號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提出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葉張金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向管轄法院查明葉張金連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