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交簡字第75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交簡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明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13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明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楊明溪前因殺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8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0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7年10月
26日,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26日確定,於民國96年4
月3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嗣於99年6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且假
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仍不知警惕,
明知飲酒後會使人動作變慢,思考力差,情緒起伏大,步態
不穩,肢體協調、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升高,眼球震顫,
甚至說話不清,失憶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
且飲酒後不得駕車屢經我國政府透過電視、網路、報章等媒
體大力宣傳周知,提醒駕駛人不得酒後駕車,猶於103年1月
16日21時許起,至同日22時許止,在臺中市梧棲區某朋友住
處飲用啤酒後,竟不顧大眾行車之安全,旋即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03年1月16日22時58分
許,楊明溪騎乘該車途經臺中市○○區○○○道○段○○○號前
,不慎與 陳聖穎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發生擦撞,2人均因此受傷送醫(2人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檢
察官均另為不起訴處分)。嗣楊明溪經醫院檢出血液中所含
酒精濃度達198.8mg/dl(經換算為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99毫克),始經警查知犯行。
二、證據: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明溪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陳聖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且有童
綜合醫院急診生化檢驗單1紙在卷足憑,復有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
8張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影本各1份附卷可佐。按被告行為時,刑法第185條之3已於
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13日起施行。該條第1
項第1款明定酒精濃度之標準值以明確化「不能安全駕駛」
之判斷標準,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即構成該款之罪,而不以另有「致
不能安全駕駛」之其他要件為必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被告
前因殺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5年度上重更一
字第50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7年10月26日,並定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15年26日確定,於民國96年4月3日假釋付保護
管束,嗣於99年6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且假釋未經撤銷,其
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
不良影響,竟僅為貪圖一時之方便,仍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
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
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
告對於該項誡命知之甚詳,詎酒後仍執意騎乘機車上路,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實均值非難,被告犯罪時並未受有
任何刺激,本件經換算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9毫克
,仍騎乘機車於道路,對交通安全所生危害之程度;再考之
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為勉持(參見被告警
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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