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小字第228號
原 告 李煜凱
被 告 林應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5日上午11時1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子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小字第228號
原 告 李煜凱
被 告 林應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5日上午11時1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