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9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96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地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壹萬柒仟肆佰柒拾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肆
  萬貳仟柒佰玖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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