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64號聲請人 洪啟智 訴訟代理人 蕭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62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56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元大證券投│元大高科技證│05-DA-00-000000-0│1│15,000.0│││資信託股份│券投資信託基││││││有限公司│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