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選字第13號原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閏股)被告吳真現於新北市○○區○○里○○00號(現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洪文慧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