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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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選字第9號原告 劉家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間選舉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為「改正:公開民國107年高雄市選舉委員會之屆次市長、市議員、與里長選舉之選舉公報與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7案至第16案公投公報之行政執行引法、編印、與內容之錯誤使選舉與投票無效」,此項聲明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前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就聲明第二項「賠償高雄市投票公民每人10億元,認罪文字加郵政匯票,以掛號寄達」,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因原告未陳明特定人數,暫以原告自身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10億元計算,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萬2,000元。
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萬5,000元(計算式:3,000元+7,822,000元=7,82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洪文慧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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