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湖簡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湖科學園區第二期管理委員會間確認租
賃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
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