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陳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