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即被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一0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諭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六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六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出具之收受刑事保證金收據(年刑保字第000021號)、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一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六年度重上更字第二0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經上訴最高法院,於九十七年三月六日以九十七年臺上字第九三六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而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科刑時,竟逃匿致傳拘無著,有前開判決、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受刑人戶籍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等資料均附卷可參。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無疑,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