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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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89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王雅惠 債務人 潘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五五,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