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人 釋自超 即 陳瑞珍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釋自超即陳瑞珍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且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