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鈞送達代收人關榮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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