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乙○○複代理人 陳威南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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