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四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殺人未遂案件,所處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又因傷害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竊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分別駁回其上訴;又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三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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