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四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駁回其上訴;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