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0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偉仁
送達代收人 劉韋廷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嚴娟娟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8,32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