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8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鍾順一選任辯護人張志明律師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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