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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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8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8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