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22號上訴人乙○○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乙○○、甲○○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丙○○間因94年度訴字第522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乙○○、甲○○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乙○○、甲○○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是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乙○○、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6,3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惟未據上訴人乙○○、甲○○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乙○○、甲○○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