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515號聲請人南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乙紙。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515號聲請人南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乙紙。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