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2,66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67,239,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