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72號聲請人甲○○被繼承人乙○○當事人間請求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法第1131條第1項規定,製作乙○○之親屬系統表,載明乙○○之:(1)直系血親尊親屬,(2)所有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3)所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並提出上揭親屬之戶籍或除戶戶籍謄本,以資佐證。
二、乙○○之遺產清冊。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