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3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5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33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53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李君豪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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