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8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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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
         黃怡瑜 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四О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緩刑參年。
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在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檢查紀錄表簽章
欄內偽造之「 楊麗 」署押各參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
,並適用刑法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
罰鍰提高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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